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安排教学任务、明确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学生修业期间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是:
(一) 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正确的人才培养观,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二) 依据教育部制订的各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基本规格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我校专业培养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突出中职教育培养中等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的特色。
(三)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遵循中职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四) 要按照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的原则精神和总体要求,认真总结当前教学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将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融入到新的人才培养方案之中。
第三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是:
(一) 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培养方针,突出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加强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
(二)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在能力培养的原则。
(三) 共性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注重因材施教的原则。
(四)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专业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
(二) 修业年限和学周安排。
(三) 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分配、考核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排等)。
(四) 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五) 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学时比例,必修、选修安排,主干课程说明等)。
第五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是:
(一) 广泛调查社会、经济、科技和教育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
(二) 学习理解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
(三) 教务处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和要求。
(四) 各系部主任具体负责草拟人才培养方案和修改方案。
(五)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校长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在一定周期内不作大的变动。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则由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副主任)写出书面修改报告,报送教务处批准,并报请主管校长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变动手续,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