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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栏目:教学管理 来源:湖南护理学校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2-22 14:1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在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参照专科学校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以促进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高质量人才的培养,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服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科学研究工作应根据我校在湖南教育体系和卫生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我校长远战略目标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注重现代教育理论与方法研究、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研究以及各个学科的研究,在科学研究工作方面逐步形成学校的特色和优势。

第四条  科学研究工作要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管理工作体制。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科学研究,不断改善科研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

第五条  学校的科研工作,由分管校长负责。教务处是学校主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和组织鉴定,并对项目申报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校学术委员会对全校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同时充分发挥学术咨询作用。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恪守科研道德,并对该课题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章 课题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课题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教研教改课题。实行五级分类管理:

一级:国家级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科技部批准立项)。

二级:省级、部(局)级课题(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社会科学规划办、省科技厅、国家各部、委、局批准立项)。

三级:市级、厅(局)级课题(市科技局、市社科联、省各厅、局批准立项)。

四级:市局级课题(市各局批准立项)。

五级:校级课题(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

第七条 有关科研工作和论文论著等原始资料,在申报、投稿之前必须递交一整套书面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于教务处存档。

第八条 课题组织:课题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课题组负责人必须具备高、中级技术职称,男性年龄一般在58岁以下(正高职称者在60岁以下)、女性年龄一般在53岁以下(正高职称者在58岁以下)。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1人。有三级及以上课题没结题者,不得以课题负责人身份新申报各级各类课题。

第九条 立项程序:上级下达的科研计划(指令性计划除外)实行公开招标,符合投标条件的本校在职职工均可投标。工作程序为:教务处发布项目招标通知→申请人申报(由课题组负责人通过查阅图书资料或学校电子查询系统、报刊资料、互联网资料等,填写科研立项申请书初稿向教务处提出立项申请)教务处初审(进行资格、形式审查)→检索查新(向上级有关专业检索机构申请检索查新,确认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行性)→教务处审查(课题组负责人填写科研立项申请书,于上级规定的截止日期10天前向教务处正式提出立项申请,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审→课题组修改完善(于上级规定的截止日期3天前将有关材料提交教务处教务处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项目督查:教务处监管督查全校科研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应在立项批准后10日内制定详细的科研进度计划报送教务处,并按标书计划进度,报告研究进展情况,提供原始研究材料(科研日志、原始单据等)备查。如必须新增某些项目或需修改原有计划,课题组可提出补充方案,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报课题下达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新方案执行。课题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如有充分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必须延期的,须报教务处审查并经课题下达部门批准。获准延期课题不再增加资助经费。如遇到特殊困难或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时,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未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中止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成果鉴定:科研课题完成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及时完成结题报告,撰写科研论文,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连同有关原始资料报送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审,校长签字后,向有关部门申请科研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 技术保密:凡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在未通过鉴定或正式发表前,不得擅自对外交流。如科研成果涉及学校机密或学校重大经济利益,不得公开发表,学校仍参照有关公开发表的奖励条款给课题组适当奖励。未经学校批准,科研档案资料不得对外交流。

第十三条 署名顺序:课题组成员的署名顺序,由课题组负责人依据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大小确定,学校原则上不干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组应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课题无关的其它开支。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教务处和财务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课题批准立项后的15天内向教务处提出经费资助申请,并提交具体的科研经费预算表。教务处在接到申请后15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评审后送交分管校长审批。分管校长在30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评审确定资助金额,并报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资助:

(一)社会科学类课题降低一个档次施行经费配套或资助。

(二)无立项经费的科研课题,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费资助:五级课题0.2万元、四级课题0.5万元、三级课题1万元、二级课题1.5万元、一级课题2万元。

(三)有立项经费的科研课题,学校按1倍标准给予配套资助,且学校对一项课题的配套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5万元。当立项经费和资助经费合计数少于同级别无立项经费课题的资助经费时,按后者补足差额。

(四)与其他单位合作的课题,学校不给予经费配套或资助。对不同部门重复立项的课题(包括校级课题),学校只就高资助一次,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四级以上课题经费使用计划中,用于检索查新、立项申报、成果鉴定与评奖等项目的经费应不低于3000元。课题经费开支应与经费使用计划一致,确有计划外开支项目或经费超出计划者,课题负责人应事前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执行。一次性开支在300元以下的,由课题组负责人决定,并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报账。一次性开支在300元以上的,事前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教务处负责人审查后,交校领导审批。科研结束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及时对经费进行结账。

资助经费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含复印) 费,翻译费,论文打印、发表费,检索查新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科研协作费,科研管理费。

(二)实验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收集加工费。

(三)成果鉴定费和展示费:上级规定收取的鉴定费和展示费,专家咨询费、招待费等。

第十九条  对获得立项资助的课题,教务处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用于课题申报等开支。

第二十条 奖金分配:课题组所支配的奖金,二人组原则上课题负责人70%、成员30%;三人组原则上课题负责人60%、成员依次为30%、10%;四人组原则上课题负责人50%、成员依次为30%、10%、10%;五人组原则上课题负责人50%、成员依次为30%、10%、5%、5%。课题组成员间另有约定者不受此限。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奖

(一) 科研立项奖:按五级科研项目100元、四级科研项目300元、三级科研项目500元、二级科研项目1000元、一级科研项目3000元的标准奖励课题组。

(二)科研成果奖:科研成果获市级一、二、三、四等奖励者,学校分别奖励5000元、4500元、4000元、3500元;获省级一、二、三、四等奖励者,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获国家级一、二、三、四等奖励者,分别奖励50000元、40000元、30000元、20000元。成果通过鉴定后未获奖者,按第六条所列五级科研项目,每项分别奖励4000元、3500元、3000元、2500元、500元。重复获奖者,匹配奖励按最高一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三)科研成果转让奖:在职人员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科研成果转让后,所得纯利50%归学校所有,50%奖励给课题组成员。

(四)国家专利奖:凡在《国家专利公报》上公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五)合作成果奖: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取得的成果获得政府部门奖励的,我校排在第二、第三、第四单位时,分别按相应标准的50%、30%、10%进行奖励。我校排在第四单位之后,原则上不予奖励。

科研结束后,节余的科研经费留于科研专项账户,供课题组开展其他科研工作使用。

第二十二条 论文论著奖  指对以我校在职职工身份公开发表的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论文论著而言,有争议的问题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论文奖:投稿前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并上交电子稿及纸稿后在合法专业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按期刊级别给予奖励。期刊级别分为“国家级核心”和“国家级一般”、“省级核心”和“省级一般”。“国家级”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期刊。“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省级专业学会主办的期刊以及本科院校学报。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图书馆期刊工作委员会编撰的最新版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论文篇幅要求在1500字以上。论文不得一稿多投,以不同文字重复发表的同一论文,只就高奖励一次。

1.特别奖:在国外著名期刊《Nature》(英国)和《Science》(美国)正刊上发表的论著,每篇奖励10万元,SCI(科学引文索引)、EI(科学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刊登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IM(美国医学索引)刊登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2.一类期刊论文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3.二类期刊论文奖:在国家级一般期刊、省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4.三类期刊论文奖:在省级统计源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5.四类期刊论文奖:在其他有CN刊号的公开期刊或没有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合法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6.论文摘要、综述、译文、1500字以内的短篇报道,刊号中含“HK”或“NR”等字样的境内出版的境外刊物和内部刊物,不予奖励。

7.其他论文奖:,获省级及以上政府科研主管部门设立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励者,另给予所获奖金数等额的奖励。上级未发给奖金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二)论著奖:凡经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性论著,编写者执笔的部分按 20元/千字奖励,科普性著作编写者执笔的部分按 10元/千字奖励,学术性论著和科普性著作的主编(审)、副主编(审)、参编(审)者不另奖励。

(三)发表于各级期刊的增刊或论文集的论文论著、未公开出版的实验指导或试题集、各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职工在调入我校前以原单位职工的身份发表的各种论文论著均不予奖励。

(四)论文论著发表费原则上由作者自理。

第二十三条 教材教参奖

(一)国家级统编教材:凡经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有编写资格者所主编或参编的、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国家级统编教材编写者所编写的部分按20元/千字奖励,主编按本教材总字数3元/千字奖励,主审或副主编按1.5元/千字奖励,副主审、编委或自行参加编写者不另奖励。

(二)省级统编教材:凡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省级统编教材编写者所编写的部分按15元/千字奖励,主编按本教材总字数2元/千字奖励,主审或副主编按1元/千字奖励,编委或自行参加编写者不另奖励。

(三)多媒体课件:凡正规音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多媒体课件,单套每张光碟奖励500元。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无故终止课题或到期不能结题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校冻结课题经费并收回经费成本和奖金,3年内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申报课题。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向外转让职务性科研成果者,由学校收回经费成本和奖金,课题负责人当年考核为不称职,3年内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申报课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 科研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科研课题不能按期报送立项者,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并扣除与当年科研课题有关的一切奖金,3年内不受理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权者,一经查出,学校收回投入的全部资金,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中有关科研管理工作的条款与本办法相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关条款与国家法规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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