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严禁招生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
第二条:严禁在招生过程中搞区域间、学校间生源封锁和地 方保护。
第三条:严禁高中阶段学校向初中学校和教师支付招生费用, 或初中学校和教师向高中阶段学校索要、收取任何名义的经费、实物。
第四条:严禁初中学校和教师替代、干预学生填报中考志愿 或选择就读学校。
第五条:严禁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不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 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招生。
第六条:严禁中职学校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设立异地分校和办学点,或未经批准与其他学校、教育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或委托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或提前招收初中未毕业学生,或举办普高班,或擅自开办国控专业,或通过虚假注册、双重注册学籍等违法违规手段套取国家资助专项资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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