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新时期工会工作,全面落实工会法赋予的职能,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的团队精神,弘扬教职工和工会干部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发扬高尚的师德、师风,也为了进一步规范程序推荐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会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工会会员评选条件
①学校在岗一年正式职工,工会会员;
②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章守纪,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③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政议政,维护教职工权益,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
④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政治活动、社会活动、文艺体育活动,并有较好表现;
⑤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在教学、教改、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和“三育人”活动以及师德、师风建设中表现突出,并在年度考核中合格者;
⑥团结人员,遵守纪律,文明礼貌,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2.优秀工会干部评选条件
①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章守纪,为校园文明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
②积极参政议政,认真听取并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反映教职工对学校、部门工作的正确意见和合理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③热心工会工作,积极组织工会安排部署的政治活动、社会活动、文艺体育活动;
④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在教学、教改、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和“三育人”活动以及师德、师风建设中表现突出,年度考核合格者;
⑤积极参与社会、学校内组织的大型活动;督促校务公开工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⑥按时、认真完成工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分管的工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评选时间及名额分配
1.本办法自2019年起施行,以自然年度为准,年终评选一次。
2.“优秀工会会员”评选名额为校工会正式会员的10%以内。
3.“优秀工会干部”在校工会干部中产生,依据材料按照15%比例由校工会委员会或扩大会议评选。
三、评选办法
1.“优秀工会会员”的评选,由工会组织评选推荐。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名额采取会员大会形式投票选举后,汇同党支部、部门行政领导审议后,推荐名单报校级领导。
2.“优秀工会干部”的评选,由校工会委员会或扩大会议依据材料组织联评确定。
四、审批和表彰
对推荐产生的“优秀工会会员、优秀工会干部”,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级领导审批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表彰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