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职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与社会、教学与产业、教学与科技工作的紧密结合,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新机制,更好地加强专业建设,保证我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体现我校的办学特色,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特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协助系部确定专业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知识结构,审议专业教学计划,搞好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的咨询和指导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每个专业必须设置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相近的,可按大类组建专业建设委员会。
第四条 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6-8名。主任委员由专业负责人或本专业教研室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校外委员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省内或行业协会、行业行政机关、大中型企业的领导、专家与大中专院校的学者、教授,本系专业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校内委员控制在4人以内。
第五条 委员资格
1、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动手技能。
2、在本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有较丰富的专业经验。
3、原则上具有本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务资格。
4、能正确掌握和预见本专业发展趋势。
第六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对相应专业设置的可行性(社会背景、行业背景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或咨询;审议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为争创特色专业提供服务。
第八条 对专业的建设方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等进行指导。
第九条 审核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主干课程、技能训练课程标准;审核专业技能考核的标准与方法。
第十条 指导实践性教学与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协助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岗位的安排。
第十一条 承担专业教师实践技能的培养工作,指导教师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例会,审议专业建设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会议由专业建设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负责联系落实,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十四条 对于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委员专家自身专业特长和熟悉本行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情况的特长,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交流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介绍相关专业发展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
第十六条 组织与兄弟学校相关教学科研成果的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组织与相关医院、企业的交流活动。
第五章 专业建设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
第十八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校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等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九条 可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培训。
第二十条 在学校宣传媒体上为受聘委员所在单位提供宣传。
第二十一条 受聘委员中的一部分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聘为客座教授,不定期来学院举办学术讲座。
第二十二条 委员参加会议往返费用由学校给予报销,并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学校批准的专业建设立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教学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