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建设,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指导和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水平,有效保证和大力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特成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以及审议评估的专门机构,是调动全校师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管理和教育改革、促进教学管理民主化和决策的科学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教学工作不断开拓创新以保持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机制和制度保障。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作为根本宗旨,紧密围绕专业培养体系、质量监控体系、校园文化体系、学科建设体系以及保障体系等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决策、咨询指导和评估监督,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促使学校逐步建立起一套运转灵活、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系统和教育教学模式,调动学校与社会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实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大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职 能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承担指导和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职能。统筹规划学校教改项目和研究课题。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特别是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实践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进行系统的调研和规划指导,对学校构建、完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工作体系以及确立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观念等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发展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决策。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承担对学校办学和教改进行专家咨询的职能。为校长办公会的有关教学规划提供讨论预案和咨询决策意见,对职能部门和系部确立教改思路与实践方案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指导。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承担对学校重大教学工作问题进行决策的职能。在学校理事会领导下,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以就学校教育教学实践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作出集体决策。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承担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的职能。适应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改革的要求,教学工作委员会可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各种途径,组织发动、指导教师转变和解放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推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及教学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的改革。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承担对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的职能。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目标要求,教学工作委员会可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实践进行检查评估,对学校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7~11个委员组成,接受校行政的领导。委员会成员结构为:1.学校领导;2.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负责人;3.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学术造诣深,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学术管理专家。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校长或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委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努力为改革、完善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个学期至少召开1-2次例行会议。必要时由主任不定期地召集委员会专题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经法定人与会人数的过半通过方能生效。对于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校内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委员会反馈汇报。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下设教学评估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学科与专业建设委员会、实验室建设与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等二级专门委员会。二级专门委员会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并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需要,组织成立或撤消二级专门委员会。
第十四条 设置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一)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为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委员由主管校长、附属医院、教务处及相关实践性教学工作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分别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 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聘任。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委员进行调整。
(三)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 委员会在各系(部)设实践教学工作小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第十五条 设置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研究学校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制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方案并组织落实,指导、检查、评估各专业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
(二)组织制定学校实验(训)、实习、见习实践性教学基地的总体建设规划和相关制度、文件,组织审核各系(部)、附属医院申报的实验(训)室、实习、见习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方案,协调建设过程中的各方关系,落实实验(训)室、实习、见习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探讨实验(训)、实习、见习实践性教学基地技术队伍结构及配备方案,对实验(训)室、实习、见习实践性教学基地教学指导教师队伍培养提高、合理定编提出咨询意见。
(四)检查学生实验(训)、实习、见习工作,与实习、见习单位领导研究和处理学生实习、见习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五)指导实验(训)、实习、见习成绩评定工作,审核实习、见习成绩;
(六)开展实习、见习的总结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设置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 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闭会期间,有关实践教学的重要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活动方案报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二)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决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起草委员会会议所需材料。
(三) 委员会及时向委员通报关于实践教学的各类信息。
(四) 委员会委员结合学校实践教学开展情况,收集整理兄弟学校开展实践教学的先进经验,提出实践教学建设书面建议。
(五) 各系(部)实践教学工作小组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实践教学工作规划,组织开展课内实训、专业实训、校外实习见习等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应主动地协调好与学校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