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地防止和纠正教师从教的过错行为,保证教师正确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促进依法治校,提高办学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市教体局及学校的相关制度,对违反上述法规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
1.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保持一致,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服从组织正确领导的。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抄袭教案、剽窃教研论文;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按要求主动进行家访,粗暴对待学生及家长的。
3.不完成德育工作任务,导致本班学生经常违反《湖南护理学校学生手册》,或者出现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辱骂、歧视学生,猥亵学生,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5.工作敷衍塞责,不能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教学、活动、劳动中脱离现场,不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发现学生遭受危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学生从事危险活动,不及时制止;对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的,不宜参加某种活动的学生,未予以必要的注意;对突发疾病的或受到伤害的学生,未及时送诊、汇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擅自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饮食、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隐瞒或不及时上报传染病,导致校园传染病流行;在特殊天气情况下,不按学校要求护送学生,造成学生伤亡的。
6.不按规定收费标准和项目收费的,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在校外进行有偿补课,接受或索取家长礼物、吃请的。
7.违反规定,泄露考试秘密或怂恿学生考试作弊的。
8.不遵守《湖南护理学校教职工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无故迟到、早退一学期累计达10次以上或无故旷工1天以上的,经常串岗聊天、上网玩游戏的。
9.在工作日期间下班打麻将或赌博的;在休息日期间赌博的。
10.酒后进课堂,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
11.不以事实为依据,捕风捉影,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他人,侮辱、诽谤他人和传播小道消息的。
12.参加“法轮功”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13.违反《信访条例》,参加集体访、重复访、越级访的。
14.不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不整,语言粗鲁,拨弄是非,言行不一,蔑视公共秩序,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劳动成果。
四、师德师风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停职学习;5.取消当年评优、晋级、聘任资格,中止聘任;6.年终考核酌情给予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组织鉴定;7.建议调离、调换工作岗位;8.建议取消教师资格;9.辞退等。
五、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师德师风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特别严重过错。
1.情节轻微,给学校和学生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属一般过错;
2、情节严重,给学校和学生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属严重过错;
3.情节特别严重,给学校和学生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坏,属特别严重过错。
六、属于一般过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1)、(2)、(3)、(4)、(5)、(6)项处理。
七、属于严重过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2)、(3)、(4)、(5)、(6)、(7)项处理。
八、属于特别严重过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4)、(5)、(6)、(7)(8)、(9)项处理。
九、教师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以免除责任追究。
十、对教师师德师风实行责任追究,应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非权力范围内的要及时书面上报市教体局,处理结果应及时书面下达与追究对象。师德师风责任追究人有权向学校陈述和申辩,有权向市教体局申诉。
十一、本制度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解释权归学校党政办。
湖南护理学校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