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建立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建设高职院校的目标和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为30%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具有不尽相同的任务,但为了减少人员重叠、精简会议、加强工会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即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在校职工为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按照不低于10%的差额选举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校教代会代表应从在校职工中产生。

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学校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对学校各级领导评议与监督;

(四)根据安排,列席研究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校长办公会;

(五)因履行代表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要对学校的教职工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按规定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被撤销代表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分和学校处分;

(二)离职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

(三)因各种原因(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四)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撤换代表资格,由代表团提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撤换代表的原因,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经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后有效。同时,允许被撤换者到会申辩。

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撤销与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团书面报告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规则与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由校工会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校党支部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人数情况设立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代表团团长一般应由中层干部担任。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教代会团长的职责是:

(一)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常设主席团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支部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在教代会召开前,凡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工会组织起草,并将草案报告校级领导,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工会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四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送交代表;教代会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在会议期间应当征集提案。提案工作执行《湖南护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校工会。